华夏银行原副行长乔瑞“权钱交易” 终审判7年

来源: 作者: 字号:T|T 时间:2017-01-10 18:17: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乔瑞,利用职务便利在申请贷款、贷款账户移转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多家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房产、香枝木工艺品等,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一套。

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乔瑞有期徒刑7年,乔瑞不服上诉。深读记者上午获悉,市高院认为,乔瑞收受房产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原华夏银行副行长帮办贷款受贿270万

乔瑞,62岁,曾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中院一审认定,2002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乔瑞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申请贷款、租赁档案中心用房、贷款账户移转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辉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70余万元。

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乔瑞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北京市松之辉商贸有限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出租房屋提供帮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资购买的小产权房屋1套,李某支付了该房屋的设计费、物业费及装修费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90万余元。

2002年6月,乔瑞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韦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魏公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2005年12月,乔瑞以200万余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北京魏公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1套,经鉴定,交易时该房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 78万余元。乔瑞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为73万余元。

2012年,被告人乔瑞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关银行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甲给予的以7万元购买的木质犁具1套。经鉴定,该工艺品取样部分材种为香枝木。

据了解,案件审理期间,乔瑞亲属退缴93万余元。

作案揭秘

帮人贷款获赠房产遇调查忙还“钱”

据乔瑞称,2001年5月至2008年12月,他在担任华夏银行副行长期间,北京市松之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其介绍结识了时任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并最终从华夏银行获得2000余万元的贷款。

为了感谢乔瑞在贷款一事上给予的帮助,同时也为了维护二人关系以便日后在业务往来中获得便利,2004年年底,李某出资为乔瑞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的房屋,并出资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

乔瑞妻子王某证言,2015年2月,乔瑞被市纪委调查后,因为担心和李某的事情被组织发现,她和乔瑞将一套农商银行发行的价值65万元左右的纪念币交给李某,相当于跟李某结清了小产权房及装修的费用。

副行长看中房产公司高管房 老板说服高管腾退

北京魏公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称,2001年左右,乔瑞看中了他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但这套房是2002年左右公司给公司一高管分的房子,于是他做了工作后该高管腾退了房子,把住房的钥匙给了乔瑞。

“乔瑞是华夏银行副行长,公司在华夏银行贷款得到了乔瑞的帮助非常顺利,公司贷款今后还需要继续得到他的支持和帮助,优惠卖房子,是为了感谢他在贷款上提供的帮助。”韦某说。

2009年,乔瑞刚到任农商行,与福地凰城酒店的负责人李甲认识。乔瑞称,福地凰城酒店建设项目李甲通过农商行贷了一笔款,李甲想把贷款账户从农商行海淀新区西北旺支行转到东城区支行,他从中帮了点忙,但事没有办成。

2012年,乔瑞在福地凰城酒店考察看中酒店一层大厅摆放的一套木质犁具,想将木质犁具暂放在农商银行董事会会议室。李甲证言,后乔瑞的助理给他打电话说乔瑞挺喜欢那木犁,想借过去放在农商行会议室里摆一阵,考虑到作为贷款方要维护好跟乔瑞的关系,他让单位司机把东西送到了农商行。

2013年,乔瑞从北京农商行调走前和李甲通电话,乔瑞称木犁他挺喜欢的,能不能换个地方摆摆,李甲称他明白乔瑞的意思,就是想要这个东西,他说要是喜欢这个东西就留下。后来乔瑞也没有再还给他。

被告人上诉

称欠小产权房 装修费是债权债务关系

2016年10月11日,乔瑞因犯受贿罪被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万元。宣判后乔瑞不服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深读记者了解到,乔瑞称他已将小产权房房款28万元付给李某,小产权房的装修费等其它费用已和李某约定,虽未支付,但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与韦某在2001年已经达成购房协议,并于2003年已经办了内部入住,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当时不能交款。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法院终审认定

收受房屋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构成受贿

对于乔瑞所提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经查,多名证人证言及财务明细等证实,李某为感谢乔瑞提供的帮助,出资为乔瑞购买房屋并支付房屋装修费共计190万余元,乔瑞亦明知李某给予该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是为了感谢其提供的帮助,故乔瑞收受该房屋的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二人不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认为,乔瑞利用职务便利,为韦某的公司获得贷款提供帮助,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韦某的公司购房,受贿的数额应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法院认为,乔瑞受贿数额巨大且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鉴于乔瑞的亲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及罚金,且全部涉案款、物均已扣押在案,依法作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决适当。综上,乔瑞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乔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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